王蓬博:非银支付监管升级,哪些业务将受影响?
2024-03-17 【 字体:大 中 小 】
中新经纬12月18日电 题:非银支付监管升级,哪些业务将受影响?
作者 王蓬博 博通咨询金融行业首席分析师
17日,支付行业等待许久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6章60条,重点规定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定义和设立许可、支付业务规则等重要内容。
市场融合加速推动监管升级
此前,央行曾经于2010年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3年发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均为规范非支付机构相关适用的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做出了贡献,也适用于当时的支付行业发展情况。
但随着支付市场的不断发展,线上线下融合加速,支付产业也在不断向前发展,已经发展成国之重器和金融、商业双重基础设施,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随之而来的是很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例如,原《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将支付牌照分为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等类型,这已经与支付行业的多渠道融合发展现状不相匹配,仅通过介质来判定和规范相关支付业务的边界,也在后续实践中显现出监管捉襟见肘的一面。支付市场和支付行业亟需适用于现阶段发展的监管条例出台。
新规如何影响市场?
2021年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对行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相关支付机构已按照“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进行改革。那么,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条例》新增哪些重点内容?又将对行业带来哪些影响?
首先,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条例》增加了“监督管理”四个字。这符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要求,也表明了严监管将长期持续的态度。
其次,此前“征求意见稿”中被支付机构特别关注的几条重点内容也有了答案:
第一,再次明确,同一股东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两个及以上同一业务类型的非银行支付机构10%以上股权或者表决权。同一实际控制人不得控制两个及以上同一业务类型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大量删除原“意见稿”中关于反垄断相关认定的条例,仅留下第四十二条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实施垄断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妨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非银行支付机构涉嫌垄断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将相关线索移送有关执法部门,并配合其进行查处。结合此前政策上对平台经济的认可以及相关行业巨头的整改结束,符合外界的政策预期。
第三,此前支付机构,特别是线上支付机构比较关心支付账户是否被限制在自然人(含个人工商户)范围内,此次《条例》中并没有明确指出,仅表示“储值账户运营业务和支付交易处理业务的具体分类方式和监督管理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但已将非银行支付业务根据能否接收付款人预付资金,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种类型,在支付机构已经完成最近一轮五年期续牌后,是否影响下一轮支付牌照分类还需要央行进一步明确。
重新分类后,既能避免由于新模式而产生监管空白区域,又能最大限度地促进行业公平竞争,比如,此前受移动支付发展影响较大的预付卡行业是否能够重新恢复值得期待,具体实施细则还需要看央行的补充规定。
第四,《条例》第二条明确,非银行机构拟为境内用户提供跨境支付服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境内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第六条明确表示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再次重申跨境支付从业必须持有国内支付牌照。
结合第二十一条,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持续有效的用户尽职调查制度,按照规定识别并核实用户身份,了解用户交易背景和风险状况,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将涉及资金安全、信息安全等的核心业务和技术服务委托第三方处理。因此,现阶段,部分跨境支付服务商通过国内跨境支付持牌机构的服务商的模式,还能否继续保持,需要继续跟监管保持沟通。
第五,相对于“征求意见稿”,新《条例》中大幅删减对非银行支付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求。笔者认为,做出改变的原因除了考虑处罚可行性,不和其他监管单位重复处罚之外,还可能参考了支付机构的意见,股权转让等方面更希望符合市场自然经营规律,毕竟支付行业已经属于产业链稳定的行业。
第六,《条例》中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也有多处强调。笔者认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符合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也是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特别强调的部分。
这意味着支付机构未来在消费者保护特别是消费者信息的保护中责任更重,在年中即公布过因为消费者保护而受到处罚的案例后,这一因素未来或会成为支付机构被罚的另一个主要原因之一。
《条例》还明确了加强用户信息保护,新增信息处理、信息保密和信息共享等有关要求,特别是数据出境。再次强化支付账户、备付金和支付指令等管理制度,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清算机构处理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非银行支付机构之间合作开展的支付业务等。
总体来看,此次《条例》的颁布适应支付行业最新发展需要,进一步强化了支付行业的准入和全链条全周期监管,将对行业的未来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值得支付机构仔细研读。(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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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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